“失信不立”这个词最早始于《论语》中一句话“失信于人,而后不知其可也。” 意思是与人交往的基础是信任,如果某人失信于人,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和信誉,从而不会受人重视。
在现代社会,“失信不立”不仅仅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准则,也被纳入了法律制度中。2013年的“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”中,就明确规定了“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”的制度,即对失信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,限制其在某些方面的权利。
现在的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,失信行为将无处遁形,不仅会被社会看不起、遭人唾弃,还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,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