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一般规定
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、维护婚姻稳定、促进家庭和睦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、互相尊重,平等协商,共同承担家庭责任,维护家庭和睦。
第三条 双方必须男女,年龄、婚姻状况符合法定要求,无近亲婚姻关系,自愿结婚。
第四条 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。
二、结婚
第五条 结婚应当男女自愿、真心相爱,不准有强迫、欺骗行为。
第六条 结婚应当实行一夫一妻制。
第七条 禁止下列婚姻:
(一)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互相结婚,旁系;
(二)兄弟姐妹互相结婚,包括不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;
(三)伯叔、叔叔、姑父与侄女、外甥女互相结婚。
第八条 结婚应当依法进行登记,取得结婚证书,方可结婚。
三、家庭关系
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。
第十条 夫妻在家庭中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爱、和睦相处。
第十二条 夫妻有抚养、教育子女的义务,父母特别是母亲有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,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义务。
四、离婚
第十三条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不能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的,可以离婚。其中一方有重婚罪的,不得离婚。
第十四条 离婚应当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,并返还结婚证。
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家庭暴力行为的;
(三)有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四)有恶习的或者患有不治之症的;
(五)分居满二年的;
(六)其他导致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形。
五、继承
第十六条 因婚姻建立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
第十七条 因婚姻建立所得的房屋,其中一方所有,但应当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八条 夫、妻双方的祖屋、家具等,应当受到法律保障。
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协议一方先死的财产继承问题,但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遗产由继承人继承。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。